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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已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养老机构(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或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则和程序评估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制定、布局规划和监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本统筹区范围内医药机构的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依据条件标准进行现场勘查,组织综合评估,并根据“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谈判协商,向社会公示后将其纳入协议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开展协议管理活动。
第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兼顾本市卫生服务规划和参保人就医购药需求,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院、养老机构(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等承担公共卫生职能或民生实事项目的医药机构建设,促进基层卫生及医养融合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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