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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修订 :须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7-10-1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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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盘根错节的股权代持等灰色通道,一直以来隐身于报表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将随着保险信披监管的升级而无处遁形。上证报小编昨日独家获悉,保险业信披纲领性文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修订,目前正在业内进行第二稿的征求意见。

  相较于2010年版的《办法》,新版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新增保险责任准备金及所有关联交易信息等多项应披露信息;与此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产品经营、重大事项等方面披露更多细节,以求更真实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须披露实际控制人

  一直以来,股权架构及股东详情等关键信息,常在保险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中被一笔带过。相关股东道德风险一直以来未得到各方重视,并由此埋下隐患。

  

种种迹象表明,近年来,少数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往往通过股权代持等形式,形成“一股独大”,缺少有效制衡,大股东完全掌控公司运作。在这种情形下,尤其是一些民营保险公司,少数控股股东一开始就把设立公司定位为“融资平台”,随之而来是激进的产品和激进的销售,并倒逼出激进的资产配置和投资风格。

  更有甚者,在实控人“一股独大”的情形下,个别保险公司可能利用保费收入形成的资金,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等,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这样一来,偿付能力监管将成为一道虚设的防线,极易形成“激进产品、激进投资、虚增资本”这一种高杠杆高风险的恶性循环。

  不过,随着信披内容的完善,神秘的保险公司最终控制人将无处遁形。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中应加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此外,对近三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的披露也不能草草了事,至少需交代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及表决情况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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