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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的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会发生,事故责任的确定和赔偿责任的承担涉及到驾驶人、车辆所有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保险公司、挂靠公司、雇主单位等各方面。不管责任如何确定,说一千道一万,交通参与人只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才可能不会成为最终的赔偿责任人。
搭乘黑摩的 伤者自己要担责
小宋是吴中区一家公司的文员,同时还在某幼儿园兼职做保育员,平时工作很忙碌。她和丈夫、两个孩子在苏州原本过着幸福美满的日子,然而,不幸悄然而至。2015年10月的一个早晨,小宋带着小儿子出门,因为没有赶上公交车,就搭乘了一辆在公交站台边招揽生意的黑电动摩的。其抱着儿子,坐在后座,一路朝着目的地快速驶去。
行使到吴中大道东吴南路100米路段时,电动车主王某横穿马路,被陈某驾驶的一辆厢式货车撞倒,三人均倒地受伤,其中小宋受伤最严重,送医院做了肺破裂修补术,小宋儿子和王某都只是皮外伤。这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陈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小宋和儿子不承担事故责任。小宋休息四个月后将王某、陈某、车辆所有人某百货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宋受伤,二人应当依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陈某、王某各负同等责任,小宋及儿子无责任。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因此,成年人是不能乘坐电动车的,这不仅是对电动车驾驶人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对乘坐人的禁止性规范。
小宋作为成年人,且怀抱幼儿,搭乘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保障的非法运营电动车,其对自身及儿子的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法院酌定由小宋自担10%的责任,由陈某承担60%,王某承担30%。因事故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故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陈某的工作单位即某百货公司和王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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