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知识早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保局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费用征缴窗口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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