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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务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吗

2018-08-1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知识早报:劳务公司可以使用组织农民工进城打工并承担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管理工作办法。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不可接这种管理模式推卸自己的责任,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要解决这类问题,先对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进行解释。

一、什么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提供一般性的或特定性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法支付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主要由《合同法》第十二条调整。

当员工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只有劳务派遣证,两者只是简单的劳务关系。根据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9条至第10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没有责任为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二、什么是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根据劳动法规定形成的关系,它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总称。其中,劳动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时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便依法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实际劳动,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此种状态即为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另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际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派遣劳工的用人单位,就应该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术,并为职工的医疗费报销。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越来越常见,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应该弄清楚自己的用人单位就是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给自己公司的实际用工单位,以免发生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权利的事情。如果想要了解更多有关社保的知识,欢迎联系无忧保,一家24小时在线的社保代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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