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知识早报:今年,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水平实际,呼伦贝尔市提高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呼伦贝尔市境内的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职工及工亡职工享受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且2016年12月31日以前按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一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6元,二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75元,三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55元,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1660元的,按1660元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24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94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460元,原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高于此次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此次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此次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3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3元。
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水平的提高,进一步保障了其的生活水平,也让这部分人群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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