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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2016城镇职工医保新政

2018-08-2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知识早报:我们从湘潭市人社局了解到,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潭市同步实施,城镇职工医保新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由北京代缴社保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通知》提到,为确保职工医疗保险与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协调,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部分调整,主要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自2016年1月1日起,一是结算年度内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10万元。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在职职工个人自负比例三级医院为8%,二级及以下医院为6%; 退休人员个人自负比例三级医院为6%,二级及以下医院为5%。二是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30万元。即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互助基金支付,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至30万元部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自负比例均为6%。

湘潭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于2014年提高了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由6万元和18万元提高到9万元和25万元。2016年,按照国、省有关政策,我市再次提高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支付限额,分别由9万元、2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和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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