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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2018-09-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知识早报:Ⅰ级伤残 ⒈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d. 截瘫伴大小便失禁。 ⒈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⒈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⒈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⒈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⒈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⒈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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