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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文山州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政策

2018-09-2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知识早报:3月1日,《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发布。

  为积极应对国家实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夫妇双方产假、护理假时间给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带来的压力,促进基金收支平衡,确保生育职工相关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规定,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文山州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供养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2%。

  二、缴费比例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事项,仍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由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文山州人民政府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但是以下政策继续执行:

  对以下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进行调整:

  顺产包干费,由2500元调整为2000元。

  难产包干费,由3000元调整为2500元。

  剖宫产包干费,由5000元调整为4500元。

  产前检查包干费,由1000元调整为500元。

  生育营养补助包干费,由1000元调整为500元;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500元。

  生育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以本人生育前12个月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其他有关事项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6个月以内,申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待遇。

  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第一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之前已享受过生育保险待遇,本次生育与上次生育期间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累计缴费满3年以上的,本次生育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申报生育待遇职工,必须为参保缴费状态。

  申报生育待遇职工已享受其他形式生育优惠政策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差额部分待遇。生育医疗费已由其他渠道全额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和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费用,报销累计不超过3次,补助标准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下列情形产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或者由卫计部门支付的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境外或港、澳、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为境外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生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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