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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6-09-28 08:00:07 无忧保

合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1、参保时间

普通居民:7月1日至9月20日,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居委或村委会办理;在校学生为8月25日至9月20日,在所就读的学校办理。逾期不予登记。

新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既往已参保人员可持医保卡或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居委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A类低保人员或重症残疾人员还应携带《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缴费标准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1996年9月30日后出生)居民、A类低保人员和重症残疾人员、五保户缴费标准为30元/人;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20元/人。

3、参保人员待遇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本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户口簿,以下简称:有效证件),可享受下列待遇:①住院报销待遇;②特殊病门诊待遇;③普通门诊待遇;④生育费用补助待遇;⑤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

一级医院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20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0%;

二级医院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40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70%;

三级医院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60%;

异地(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

A类低保、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在上述报销基础上提高10%。

2、特殊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康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小儿脑瘫等27个病种,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3、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在其他居民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不享受此待遇)。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 元,其中:男满60 周岁和女满55 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4、生育费用补助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生育,顺产(含助娩产)补助6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

5、参保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补助待遇

参保居民中持有残疾证的下肢残疾人、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在我市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定点机构装配下肢假肢、配备助听器给予补助。每5年对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的普通大腿假肢每具补助2000元,小腿假肢每具补助10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补助2400元。

中国社保网小编提醒,以上合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仅供参考!如有疑问,可拨打社保电话12333咨询,或者登陆合肥社保查询网站,查看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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