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2015年度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2014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工资基数
按照浙人社发〔2015〕62号文件规定,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372元。
扩面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由地税部门核定。
非扩面企业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2419元/月)的,按2419元/月确定;高于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12093元/月)的,按12093元/月确定。
二、缴费比例及标准
缴费比例为2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
扩面企业单位缴费标准为地税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乘以14%;个人缴费标准为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2419元/月,按2419元/月确定;高于12093元/月,按12093元/月确定)乘以8%。
非扩面企业最低缴费标准为532.18元/月,其中:单位负担338.66元/月,个人负担193.52元/月;最高缴费标准为2660.46元/月,其中:单位负担1693.02元/月,个人负担967.44元/月。
此次调整的相关基数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台州市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