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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全文

2016-09-29 08:00:08 无忧保
日政发〔2015〕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日照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在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
第三条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含国家、省属驻日照同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使用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
(三)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经费坚持量入为出,保持收支平衡。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4%筹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医疗费用增长适时调整。
各区县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公务员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七条 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其退休费)的2.5%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用于门诊使用,另一部分作为调剂金统筹使用。
调剂金主要用于以下补助:
(一)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应筹集的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
(二)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1.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补助50%;
2.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以上部分的个人自负费用,补助85%;
3.年度最高补助限额50万元。
区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补助标准,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区县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水平合理确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职工和退休人员实行医疗补助,所需医疗补助资金,按单位现行医疗经费的渠道筹措。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01年6月22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日照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报销。未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区县,按照本办法确定具体标准施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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