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29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透露,目前深圳用人单位1000万职工将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其中400多万基本医保三档参保人为此次新增纳入生育保险群体。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深圳正在制定配套规定和标准,待上报市政府通过且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新增生育津贴待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处处长孙煌辉介绍,目前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义务,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
孙煌辉称,在生育保险待遇中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则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简单地说,按照以前的生育医疗保险制度,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出,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由单位出;新政策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出,生育津贴也由社保出。
设一年政策过渡期
深圳新政“落地”中确定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经过测算,深圳确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此外还要制定过渡政策,确保深圳市原生育医疗保险政策与《规定》顺利对接。具体为:在深圳市生育保险新标准出台之前,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深圳市原生育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本市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后,其2015年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这意味着将2015年作为过渡期,其间参保人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记账可暂不受《规定》 中设定的“累计参保时间应满1年” 的要求。待2016年再严格按照《规定》中“累计参保时间应满1年”的要求。设定1年的过渡期,避免因为执行《规定》产生“一刀切”效应对原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带来较大影响。
此外,按照《规定》适用范围未被纳入的人员,但属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其规定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各项生育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不在职但参加一档和二档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按照原生育医疗保险规定参保,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单位不付最高罚2万
按照新政策,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某企业有1000名职工
每月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
每月缴纳生育医保费10万元,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假设生育假30天)。
产检由妊娠满16周起提前至满12周,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同时,更加 明确和细化了产检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并确立了可由医疗专家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检项目、产检次数的机制,避免了生硬规定,既可满足 “人性化”实际需求,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标签: 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