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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赔付有变化;护理费在调整

2016-10-26 08:00:15 无忧保

24日市人社局公布了“关于北京市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

据介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这次调整的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231.5元的,调整到3231.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85.2元的,调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938.9元的,调整到1938.9元。

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自2015年7月1日起,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标签:   工伤工伤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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