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医生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派驻医生提供服务,或引进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2025年,力争村医普遍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的村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意见》强调,要确保村医工资待遇的落实。除了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4个方面的补偿渠道要保证以外,2014年、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每人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全部用于村医;符合条件退休的村医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生活补助,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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