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周市镇户籍人口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周市镇户籍居民大病医疗保障水平,不断完善大病医疗救助体系,扩大因病致贫家庭的医疗救助覆盖面,让未能享受市级实时救助的患者得到医疗救助,特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对象
未能享受市级实时医疗救助的周市镇户籍患者。
二、救助病种
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慢性重症肝炎、重症类风湿关节炎、强制性脊柱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有坏疽、深部溃疡、脓肿、骨髓炎)患者)、肝豆状核变性等大病。
三、救助范围
1.在医院住院期间凭医嘱、外配处方在医保定点药店发生的自负医疗费列入补助范围;
2.门诊、急诊,未经医保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零售药店购药等不列入补助范围;
3.人工器官、材料超3万元部分、器官源、特需费用(指超标准住院、诊疗、护理费用)、PET—CT、射波刀等治疗项目不列入补助范围;
4.在境外或港、澳、台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
5.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对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收费的价格不列入补助范围;
6.中断保险期间以及当年户籍转入我镇之前或转出我镇之后的医疗费用不列入补助范围。
四、救助标准
个人自负部分超过5000元(含5000元)方可救助。具体救助方法实行分段计算:
1、5000元(含5000元)至5万元以下,按个人自负部分金额的60%进行救助;
2、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以下,按个人自负部分金额的50%进行救助;
3、10万元(含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按个人自负部分金额的40%进行救助;
4、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一次性救助10万元。
五、救助申请
(一)申请时间
大病救助每年申请一次,为每年的3月份申请上年度的大病救助。
(二)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周市镇户籍人口大病救助审批表》;
3.申请人应提供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病历、诊断证明、人社部门提供的医疗费用报销资料收集回执、昆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现金报销凭证等;
4.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号。
六、救助流程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镇民政办,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3.镇民政办、纪委对通过审核的材料进行会审并报镇长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回。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