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金调整政策北京养老金最新调整方案
【执行日期】:2013年1月1日起
【调整对象】:201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且领取养老金人员,不含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一、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金额如下:
1、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
2、缴费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缴费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进行调整:
1、缴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
4、缴费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 元;
5、缴费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备注: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超过2773元/月。
三、按上述两种方式调整后,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1、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3、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四、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再按下列标准进行调整:
1、年满65岁至6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
2、年满70岁至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
3、年满75岁至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
4、年满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