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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职工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6-11-17 08:00:12 无忧保
从聊城市医保处了解到,根据《关于规范和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市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129元,各县(市、区)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

根据鲁人社字[2013]111号文件,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2572元。自2013年4月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129元。各参保单位如出现在职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2129元的,按照不低于2129元为基数缴纳;缴费基数高于2129元的,按应发工资总额计算缴纳。

全市缴费基数核定统一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54号)规定执行。鉴于目前工资项目不统一,用人单位实际发给职工的属于工资性质的项目一律记入缴费工资基数。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及其他各类扣款均应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漏报、瞒报本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单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达《限期改正责令书》,勒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交由人社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确因不可抗力因素一时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的,要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标签:   保险待遇基本医疗医疗保险保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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