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已于昨日开始复检。人社部门特别提醒广大参保市民,15种慢性病可享受待遇。
据了解,此次参加复检的患者是指2007年、2009年和2011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复检截至6月30日。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终止手续,未及时办理停保手续而享受的待遇将予以追回。
序号 申报病种 待遇标准
1 高血压病合并症 450元/季度
2 脑血管意外(外伤性脑出血除外) 450元/季度
3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450元/季度
4 糖尿病合并症 600元/季度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600元/季度
6 血液(腹膜)透析门诊治疗 600元/季度
7 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600元/季度
8 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00元/季度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待遇标准
序号 申报病种 待遇标准
9 肺源性心脏病 600元/季度
(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
10 风湿性心脏病 600元/季度
(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11 肝豆状核变性 600元/季度
12 系统性红斑狼疮 600元/季度
13 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450元/季度
14 血友病 600元/季度
15 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征 600元/季度
参保患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供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鉴定等手段骗取特殊慢性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