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省人社厅近日已下发《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提高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自10月1日起执行。
据通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医院每日25元,二级医院每日31元,三级医院每日40元。床位费支付比例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开经物价等部门批准的床位费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固定医疗机构因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被保险人必须安排的最高支付标准病房床位应告知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由被保险人或家庭同意支付的最高标准部分的床位由被保险人支付;未经保险人或家庭的同意,超出了最高标准部分支付的固定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