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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太原市从十二个方面制定措施控制药费增长

2016-11-21 08:00:12 无忧保
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参合患者合法权益。5月12日,太原市从药品使用和管理、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等12个方面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同种药品只能使用一种,联合用药一般不超过3个品规;出院带药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用量。

参合患者非急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提供转诊证明或办理网上转诊,未经批准擅自转诊的,补偿比例降低10%至20%,且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确需转诊的,定点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严禁同一患者同一病种短时间内(间隔15天)重复住院。

太原市要求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必须使用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未经签字认可使用非目录药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因病情确需做大型设备检查的,应取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在用药及耗材上遵循 “普通优先、口服优先、国产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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