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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关于医患纠纷及开展应对医患突发事件专项行动

2016-11-22 08:00:16 无忧保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或患者单方面不满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7日上午主持会议,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研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谐医患关系问题。她强调,要依法公正处理医患纠纷,坚决遏制涉医刑事案件频发、多发势头,实现医患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刘延东指出,近年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医患纠纷预防处置能力得到增强,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医患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暴力伤医等案件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生命安全,挫伤医务人员服务群众看病就医的积极性,必须认真加以解决。
刘延东强调,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是广大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一要坚决稳妥应对医患矛盾突发事件,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落实医院安全保卫责任,完善警医联动机制,开展医患纠纷大排解和隐患大排查,严厉打击“医闹”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二要加强医患矛盾预防化解,健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畅通医疗纠纷调解与诉讼渠道,提高医疗纠纷化解率;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弘扬良好医德医风,为患者就医创造良好环境,从源头上减少医患纠纷。三要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深化“平安医院”建设,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全民完善基本医保、分级诊疗等制度,逐步缓解大医院人满为患问题,发挥大病保险的作用,加大对特殊人群医疗救助和生活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加强医学科普宣传和普法教育,引导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合理预期。
医患纠纷属于社会管理机制缺陷衍生出的问题,应尽量引入社会力量而不是执法力量进行妥善解决,将原来针尖对麦芒式的医患双方民事纠纷发展到有社会组织介入的多方社会问题。就医患纠纷社会管理而言,引入人民调解,设立医疗纠纷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堪称创新医疗领域社会管理的新途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包括离退休医学专家和法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尝试建立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实施效果较好。医患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诱发医患纠纷深层次社会治理问题的漠视。解决医患纠纷,不妨广泛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就能及时高效地启动第三方调解程序。
此外,建议将医疗服务尽快纳入“消法”保护。长期以来,有关医疗服务是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医疗卫生系统持反对入法的态度,而消协持赞同入法的观点。患者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服务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尽管医疗服务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务性而言医疗服务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医疗服务本身就是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接受服务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倘若医疗服务能够纳入“消法”保护,那么很多医疗纠纷都可以按照“消法”依法处理,不至于恶性激化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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