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市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人员类别 | 个人缴费标准 | 人员类别 | 个人缴费标准 |
普通成年人 | 140 | 市属大学—普通大学生 | 60 |
成年人低保A类 | 0 | 市属大学—大学生低保A类 | 0 |
成年人低保BC类 | 35 | 市属大学—大学生低保BC类 | 30 |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老年人 | 70 | 省属大学—普通大学生 | 60 |
普通未成年人(含新生儿) | 60 | 省属大学—大学生低保A类 | 0 |
未成年人低保A类(含新生儿) | 0 | 省属大学—大学生低保BC类 | 30 |
未成年人低保BC类(含新生儿) | 30 |
4、 对因故中断城镇居民医保关系的参保居民,其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补偿金在中断城镇居民医保关系前没有用完的,可以继续享受门诊医疗费统筹补偿待遇,直至其中断城镇居民医保关系前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补偿金用完为止。
5、 对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的定额支付标准:顺产为600元,剖腹产为1200元。
6、 我市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2个月以内的婴幼儿)自出生之日起,代办人需携带新生儿的户口簿(未取得户籍的可随后提供)、低保证(低保家庭)、出生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新生儿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未取得户籍的到将要落户的社区)医保代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缴费。参保登记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转外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所就医的医疗机构全额计算后,监护人应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参保证原件(复印件),及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单、出院证原件等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结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