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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知识梳理

2016-12-08 08:00:13 无忧保

北京市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三部分介绍:

一、个人账户

1.打入个人医保存折部分

(1)个人缴纳的部分:基数×2%;

(2)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数×9%按比例(0.8%—2%);

在职个人帐户=基数×(2.8%~4%)

退休职工个人账户:

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10元,

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每人每月100元划入。

2.用于

(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注: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二、统筹基金

1.用于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2.起付标准以上比例支付,最高10万元(随时会有调整)

起付标准: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1)在职职工

比例

 

支付段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起付标准至3万(含) 90% 10% 87% 13% 85% 15%
3万至4万(含) 95% 5% 92% 8% 90% 10%
4万元以上 97% 3% 97% 3% 95% 5%
(2)退休职工

 

 

比例

 

支付段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支付 个人支付
起付标准至3万(含) 94% 6% 92.2% 7.8% 91% 9%
3万至4万(含) 97% 3% 95.2% 4.8% 94% 6%
4万元以上 98.2% 1.8% 98.2% 1.8% 97% 3%
(如有调整,以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1.交费

(1)个人每月缴费3元;

(2)单位缴纳基数×1%。

2.用于

(1)门诊:起付标准以上比例报销,最高2万元

在职职工:

1800以上,70%/90%报销(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退休职工:

1300以上,70%/80%报销(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岁以上不受此限制均按80%)

注:退休人员还享有2006年4月1日起设立的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对大额、统筹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线)报销50%。

如果合计一起,报销比例则为85%/90%

(2)住院:一年统筹基金报销超出10万以上部分,比例报销,最高20万

在职职工:85%

退休职工: 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另:关于缴纳医疗保险的退休问题: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颁布时间:2005.06.06)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综述:

1. 缴费

个人 在职职工 基数×2%+3
退休职工 不用交费
单位 基数×10%

2.报销比例

标签: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医疗保险保险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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