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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2016-12-28 08:00:16 无忧保

四川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确定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宜宾市各区县201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宜宾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区  县    缴存基数上限(元)

翠屏区    12584

南溪区    8942

宜宾县    10635

江安县    9012

长宁县    8428

高  县    9962

筠连县    10318

珙  县    10566

兴文县    10528

屏山县    10482

临港开发区、各区县垂直管理单位可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此标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应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5日

标签:   公积金缴存缴存基数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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