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5年7月起,各缴存单位应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年度(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二、调整后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超过18180元的,按18180元计算;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职工实际月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1210元。
三、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各为5%,最高不得超过20%,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单位据此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本单位职工和缴存额适应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
五、财政拨款代扣汇缴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按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在办理7月份缴存额调整前,缴存单位必须缴存至6月份。各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告知职工本人,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汇总表》,于7月中旬前到我中心或缴存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后,到受托银行办理缴存调整。7月份起,单位按调整后的缴存额缴存。
各个用人单位在申请调整缴存标准的时候同时也要认真仔细的核对职工个人信息是否有误,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要向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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