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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2015

2017-01-22 08:00:01 无忧保

失业保险对保障广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有着重要的意义,记者6月16日从宿迁市人社局获悉,宿迁市今年再次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下月起,失业保险待遇由原来最高标准1000元/月提高至1270元/月。

近日,宿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的通知》(宿人社发[2015]139号)。根据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最低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比例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1270元/月。

那么,哪些人可以申请到失业保险金?市人社局失业保险科科长张长海介绍,市民需要满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方可进行申请。此外,记者了解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缴费年限予以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是重新就业的;二是应征服兵役的;三是移居境外的;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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