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新规范及对于骗提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规范缴存业务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
1.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并未与有关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 未满60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办理缴存登记需提交的资料:缴存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近一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正常缴纳证明及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还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应最短缴存至贷款结清之日为止。
(三)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除退休、工作调动到温州地区以外,借款人及配偶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不按管理机构规定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有权解除贷款合同,宣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重新就业的,职工须在原缴存地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管理机构有权终止执行其已办理的委托按月内转还贷提取协议。
二、规范提取业务
(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除退休销户提取、困难职工提取以及重大病提取外,申请其他住房消费提取时,职工账户中应留存最少12个月的月缴存额。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职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条件需符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三)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暂停受理委托按月内转还贷提取申请。
三、严查骗提行为
(一)建立与房屋登记部门、房屋开发单位及金融机构购房和贷款信息核查渠道,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对需进一步核查的购房和贷款材料进行真伪甄别,待核查确认后再予办理提取。
(二)对采取欺骗手段提取公积金未遂的,管理机构经核查确认后,应书面通知骗提职工进行谈话、函告或通报骗提职工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并将处置情况报市管理中心备案。
(三)对采取欺骗手段已提取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要依法追回骗提资金,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住房公积金2015年温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暂停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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