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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三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取款流程

2017-02-01 08:00:02 无忧保
7月20日:为全面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手续,更加方便缴存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取消预留单位印鉴的“住房公积金取款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业务时,要使用身份证阅读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进行核查(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办理提取的,仅对代理人身份证进行核查),并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人像比对。对身份核查有异议的,可要求其提供医保卡、驾驶证等其它有效证件进行验证,防止发生冒用他人身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委托他人办理,且提取额转入非申请人账户的,除下列情形外,代理人需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见附件)一份,作为留存材料。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贷款的;
 
(二)因工作调动办理转移的。
 
三、各县(市、区)管理部要认真做好取消“住房公积金取款通知书”后的提取风险防控工作,并督促各承办支行按要求办理提取手续,保障资金安全。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中心。
 
四、各县(市、区)管理部要充分利用当地的电视、政务网等宣传媒体,认真做好取消“住房公积金取款通知书”的宣传报导,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以上几点大大简化了公积金取款的办理流程,不但是方便了大家,同时也减少了相关部门的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此外也将会促进公积金新政策的实施开展。

标签:   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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