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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滞纳金,是养老保险利息

2017-02-13 08:00:02 无忧保
 市民杨先生:   最近我们去社保局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可工作人员告诉我们,由于之前的保险金未缴纳,所以要收取滞纳金,否则就不予办理。可是当初是因为系统原因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缴纳,现在收取滞纳金是否合理?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2012年9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但是因为通知中部分细则问题不明确等原因,导致无法建立完善的收费系统,因而暂时无法收取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直至今年12月8日,在完善了细则和收费系统之后,收费工作正式开始。在呼和浩特地区,目前面临这种情况的被征地农民有1万多人。在缴费过程中,村民所质疑的“滞纳金”,其实是养老保险的利息。   根据1997年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个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该《办法》还明确: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账户。   由于上述政策有明确规定,因此缴费系统中就必须建立收取利息的内容。另外,这些利息也计入村民的个人账户,到领取期限时,养老保险的金额也会相应提高。

标签:   保险养老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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