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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惠州工伤伤残津贴调整细则

2017-02-18 08:00:02 无忧保

导语: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惠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同时为了确保工伤职员合法权益,惠州社保局每年都会对伤残津贴进行一次调整。

2015年惠州工伤伤残津贴调整细则

【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起

【调整项目】:工伤伤残津贴

【调整比例】:10%左右

【调整原则】:普遍调整,适当倾斜

调整对象:

1、2014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且继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调整细则:

一、普遍调整:

1、普遍增加:每人每月增加128元;

2、按照比例增加:对象1按照调整前月标准5%增加,对象2按照首次月标准的5%增加。

二、倾斜调整:

1、15年6月30日前年满75周岁及以上,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每月加发100元。一次性计发1200元。

2、一至四级军转干部调整后未达到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惠州市月人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3、一至四级伤残人员,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其它调整: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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