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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被冒领

2017-03-02 08:00:02 无忧保

2010年3月,当白先生拿着《保险合同》相关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知保险金已经被他人领取,至于是被何人领取的,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对当事人身份保密,不能告知。

手持保单保险金为何被他人领取

妹妹一家3口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当白先生手持保单、死亡证明等资料到中国人寿(行情,资讯,评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锡林郭勒分公司)为投保的外甥办理理赔时,却被告知,保险金已被人领走。一气之下,白先生的父母将中国人寿锡林郭勒分公司告上法庭。

家属状告保险公司

据了解,2007年,白女士在中国人寿(601628)锡林郭勒分公司为儿子毛毛(化名)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2009年1月30日15时30分,白女士丈夫张玉厂驾驶轿车沿丹锡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23公里处时,由于张采取措施不当,轿车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相撞,造成白女士及儿子毛毛当场死亡,张抢救无效后死亡。此次事故中,张负全部责任,白女士和毛毛不负责任。

2010年3月,当白先生拿着《保险合同》相关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知保险金已经被他人领取,至于是被何人领取的,保险公司的答复是对当事人身份保密,不能告知。

投保资料的原件都在白先生手里,领取人没有这些证明资料怎么能领取保险金呢?白先生对此提出质疑。由于白先生无法查阅领取人的资料,为父亲行使诉讼权向法庭举证设置了障碍。2010年3月23日,白先生的父母亲将中国人寿锡林郭勒分公司诉至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合法

就此质疑,中国人寿锡林郭勒分公司业管部经理蔡燕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9年4月23日,申请人张宝城(毛毛的爷爷)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同时咨询公司的法律顾问,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理赔资料,确定了受益人。由于被保险人毛毛属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死亡给付最高为5万元。2009年4月28日,此案提交盟公司重大疑难案件理赔会审小组,根据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会审意见同意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按照继承法保险金由毛毛的父亲张玉厂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010年4月,毛毛的外祖父母委托律师到中国人寿锡林郭勒分公司,要求提供毛毛保险金领取人资料,并要求查阅理赔相关资料被告知:保险公司客户资料和理赔信息,必须具备查询的条件,只有保单合法的权益人或者按照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出具的相关手续才可以查询,所以保险公司按照法律、制度和业务规定,要保护保单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随便给保单合法权益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提供查询,包括非保单合法权益人委托的律师、记者等都没有查询的权力。

白家撤诉

5月12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接到了原告白先生父母的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6月3日,中国人寿锡林郭勒分公司代理律师张宏元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案的关键是该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法及继承法,认定张玉厂的法定继承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毛毛的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应当由其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亲张玉厂继承。被保险人毛毛死亡后——“继承开始后”,其父亲张玉厂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张玉厂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张玉厂的父母、子女。最终毛毛的爷爷奶奶,两个姐姐共4人领到了保险金。

“保单在手”关键是在谁的手里,依法不享有保单权益的任何人持有保单没有实际意义。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李文生律师说:“比如捡了一个银行存折,但不等于就享有存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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