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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农养老资金问题

2017-03-07 08:00:01 无忧保

在进行正式的制度安排时,农村老年人口社会保障的提供者主要应该是政府、集体和个人,三者自然也就担当了筹资主体的责任。

首先,对政府来说,为农村老年人口的社会保障筹集资金,实际上就是提高社会保障类的公共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西方国家的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已超过其他一切而位居第一,所占比例接近或超过30%。以1991年为例,瑞典、英国、加拿大社会保障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为56.4%、31.8%、36.4%。反观我国,以2005年为例,我国财政支出中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为716.39亿元,社会保障补助性支出为1187.64亿元,两项加起来一共才2534.03亿元,只占当年国家财政支出的7.47%。再算上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1164.83亿元,三项总额为3698.86亿元,也才占国家财政支出的10.9%

2006年,我国财政收入达3.9万亿元,外汇储备达10663亿美元,一方面,我们不知该如何去最优使用这些资金,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却很低,民生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因此,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将对民生问题的关注转变为实际的行动,显然有利于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进而利于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构筑和谐社会。

其次,在集体一级单位的收入项目中同样需要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对农村老年人口的保障。本文第一部分详细阐述了农村人口对于集体所承担的各项税费负担以及其他义务,此外,集体单位还有多种方式可以获得额外收入:一是经营集体资产,比如集体园林和集体建设用地;二是集体单位还可以获得上级财政补贴。自农业税减免后,我国正在进行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把很多行政村的债务进行抵消,这些债务用于管理人员日常开销、乡村公路建设等等;三是集体单位在面对上级政府(乡镇及县政府)时可以作为农民代言人的身份寻求援助,但是在面对农民时,又可代表上级政府索要各种货币、非货币形式的收入。

最后,对农民个体而言,毫无疑问,应该为自己老年时期的生活保障准备一点积蓄。

对保障标准和力度的设定,历来都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焦点问题。保障过度,会提供一种提前退休的激励,降低国民储蓄,使经济丧失持续发展的能力;保障不足,则会使居民养老保障问题凸现,生活水平骤降,影响社会安定。

具体到对农村老年人口的保障标准和力度,很多人容易将此等同于每月的养老标准是50元,还是100元的问题,这种不分地区差别一刀切式的做法,是计划时代干预经济的传统手段的再现。

理想的养老金标准应该这样设定:一个人退休以后,凭借领取养老金可以保证其日常生活消费或略低于其退休前的水平。循着这样的逻辑,我们对比了中国1980-2006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和人均纯收入的情况。过去27年的数据显示,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大致维持在70%-80%,食品消费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大致维持在40%左右。由于农村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主要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服务、居住以及其他杂项商品和服务,有理由相信,当人步入老年以后,教育、交通和通信、衣着、食品等项目支出降低的比重会大于医疗保健支出的增幅;食品消费支出比起辍耕之前要有所降低,但是用于购买营养补品以及其他日常医疗支出会增加更多。基于此,我们认为,保证农村居民养老金占其退休时所有收入来源的比重在50%-60%之间是适当的,当然,做出这一假定的前提是农村人口即使在领取养老金时,仍然与土地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至少从事一些庭院经营、饲养一些家禽和家畜用于自己消费。如果现在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能够得到改革,他们或许还可以通过出租他们的土地使用权或者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租金。

政府、集体和个人三者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中分别应该承担多大责任,也就是说三者提供资金的比例,各地情况不尽相同,三类主体的筹资能力也不均衡,因此要因地制宜。

世界上,大多数的基本养老制度都是强制性的:无论是否愿意,符合一定标准的人,比如超过25岁以后,都必须缴纳保险费。然而强制性保险业存在明显缺陷,一是内部个体受益不均衡(有时晚缴纳保费和早缴纳的人可以领取相同数额的养老金);二是容易被双重指数化(生活成本和平均工资,实际上物价指数被计算了2次)。

智利对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设计“个人退休账户”体系,限制政府作用,行之有效并被多国效仿:政府将每个参保人员缴纳的资金集中起来,将其交给私营投资机构,代替个人理财。参保者可在几个投资机构中进行选择,政府则制定一定规则限制投资机构的经营行为。如果哪一家机构经营不善,将会被迫进行清算,并根据退休账户拥有者的意愿将资产和负债转给其他机构。

但是中国不存在将农村养老保障体制私有化的资本市场条件和规章制度,此时,政府必须要公开农村人口所托付的养老基金的详细运营情况。

如果实行自愿性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就必须保障养老项目可以对绝大部分农村人口产生吸引力,否则养老金项目就无法与其他潜在的投资渠道竞争,包括投资于农业、非农产业以及未来可能会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育而发展起来的私营的年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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