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丹花了两年多时间终于获得了工伤证,但她的用人单位却立刻申请了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这意味着,孙小丹来之不易的工伤认定成了“悬而未定”的权利。要获得工伤待遇,她还要无限期地等下去……
此时的孙小丹脑部严重受伤,每月需要四五千元的医药费。
8月31日,孙小丹工伤案的代理律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世春得到消息,该案的对方当事人即孙小丹的用人单位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尽管孙小丹目前每月需要高额的医药费,但那家用人单位却可以通过不断地引起法定的各种程序,拖延她获得工伤待遇的时间。申请行政复议就是一个能合法拖延的“狠招”。
在家治病的孙小丹并不知道,在此前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公开征求意稿中,删除了“行政复议前置”这一程序。
征求意见稿的这一动作,受到了韩世春的肯定。“这样的规定的确为工伤职工获得工伤待遇简化了一项关键的程序。”
然而,现实中一些恶意的用人单位可以用来打拖延战术的“杀手锏”却并不仅仅是申请行政复议一项。
他们就这样因工伤致贫
一起工伤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导致一个家庭经济的迅速“垮塌”。
来京打工的东北姑娘孙小丹家就是这样。
2007年4月9日,孙小丹到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
2007年6月25日,孙小丹下班途中被一辆机动三轮车撞倒,当场昏迷。肇事车辆逃逸。
孙小丹被诊断为颅内出血。
本来孙小丹以为自己的伤可以通过工伤待遇“弥补”,然而她所在的广告公司并没有为她上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让孙小丹更没有想到的是,该公司不仅不为她申请工伤认定,而且还否认与她存在劳动关系,说他们之间是“临时的实习关系”。
从此,孙小丹和她的家人为了获得工伤待遇走上了漫漫维权路。
在义联律师的帮助下,孙小丹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在2009年3月24日,走完了工伤认定程序的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
2009年6月12日,孙小丹取得了工伤证。然而,这张证明并不能为她带来任何实质权益。广告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果,目前已经提起行政复议。孙小丹还要继续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都胜诉了,才有可能享受工伤待遇。
孙小丹受伤后,家里的经济大梁压到了她惟一的哥哥孙光宇身上。
“为了给妹妹治病,我们家已经欠了亲戚朋友十多万元。”
“这么多钱你们怎么还?”
“病总要治,大不了我打一辈子工还!”
孙宇光的话透着无奈的“悲壮”。已过而立之年的他,对于未来想得更多的是如何还债。
有孙小丹类似遭遇的人还有很多。
四川来京打工的鲜师傅就是一个。2006年11月,他在为公司干活的时候从高处摔落,全身多处严重骨折。现在鲜师傅走路依然是一瘸一拐的。为了生计,他在一家工地给人打零工。
鲜师傅的维权路比孙小丹更波折,三年多过去了,他刚刚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了劳动关系。
然而,他所在的那家公司现在却早已找不到踪影。
鲜师傅今年60岁,本该在家颐养天年,可他一个人养着两个孩子。一个孩子在上大学,另一个孩子是残疾人。
工伤让他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至今,因为没有钱,他还没有把当时治疗骨折留下的“内固定”取出来……
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一项统计显示,受工伤的群体主要是进城务工人员,尤以20至40岁之间的青壮年男性为主。
“他们都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一旦他们受伤又不能及时获得工伤待遇,不仅没了收入,还要治伤,这会使他们的家庭陷入贫困。”该中心的韩世春律师说。
复杂程序成为“致贫推手”
要获得工伤待遇,对于像孙小丹这样既没有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又遭到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人来说实在太难了。首先要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确认就要经过一裁、两审;在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则会遭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只有这所有的官司都打赢了,才可能真正获得工伤待遇。可是,一旦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就又需要再一裁、两审……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在该中心办理的案件中,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最少需要一年以上,“工伤职工经历10年时间维权却没有拿到任何赔偿的并不鲜见。程序繁琐的结果是,工伤职工迟迟拿不到急需的治疗费,以至于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
遭受工伤的职工一方面要面对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又要在旷日持久的工伤认定程序中,一边支付医疗费一边支付打官司的各种开销。“因工伤致贫的情况很常见,而复杂的程序往往更加重了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韩世春说。
有统计显示,打到法院的工伤认定官司,有80%是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对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的案件中,有70%~80%是农民工的案件。而另一个现实是,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并不高,截至2008年,全国农民工就业总量达到2.25亿,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只有近22%。以上情况表明,在大多数农民工都没有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可能要走上工伤诉讼“马拉松” 的道路。
“程序还应该大幅度压缩”
此次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广受好评的一项内容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国务院法制办称,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在赞同该修改的同时,不少专业人士认为,程序还应该进一步缩减。
据黄乐平介绍,正常情况下,一个工伤案件的处理程序可以达到13项;如果涉及到第三人侵权,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走完全部程序的时间可能会超过1300天,甚至要走多达21道程序。
我们简单计算一下,如果一个工伤案件需要1300天,缩减三成的程序,也还需至少800天时间才能走完。
“这次的修改并没有从本质上改变复杂的工伤认定程序。改变对于重伤者来说,不要说800天,就是8天也是要命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救命钱,为什么不能再大幅压缩一下程序,让劳动者更快地获得待遇?”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说:“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都是普通期限为60天,必要的可以延长到90天。我觉得这样的期限太长,应该大幅度压缩。”
王向前给记者算了一下“账”:“工伤保险条例现在规定工伤认定的期限是60天、劳动能力鉴定的最长期限是90天,再加上修改意见稿增加的两个最长为90天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程序,一个工伤案件走完上述几个程序的期限就达到了330天。”王向前建议大幅度缩减上述程序的期限,促进工伤认定机关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高工作效率。“由于这些部门和机构都是专业人员,工伤认定主要是审查证据,工作并不复杂;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在伤者病情稳定以后才进行,相对容易。上述四项程序,至少应该缩减一半的时间,甚至每项程序用20天都足够了。”
王向前认为:“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如果维权的成本大于收益,那么工伤职工的维权就是毫无意义的。”
确认劳动关系是个难以逾越的坎
工伤争议被认为是程序最复杂的劳动争议,甚至有人将工伤案件的程序称为“马拉松”。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已就简化程序还作出一些制度设计:一是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对于出现死亡的、重伤的或者5人以上轻伤的,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增设及时报告制度,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取证困难;二是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简化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
这样的规定尽管作出了一些改进,但对“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来说,依然绕不过确认劳动关系这道坎。在工伤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是获得工伤待遇的前提,可工伤认定也同时是一个费时费力甚至难以跨越的过程。
从孙小丹的案件我们不难看出,花了近两年才最终确认的劳动关系来之不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劳动者一方不能打赢这场官司,接下来的工伤待遇就不可能获得。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对该站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 办结和正在办理的329件工伤与雇员损害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发现有122起案件需要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占到总数的近40%。据对这些案件在确认劳动关系上所花时间的统计显示,花费时间不到1个月的仅占9.6%,耗时最长的案件竟达 19.8个月,平均每个案件花费时间为4个月。
如何减少因为确认劳动关系给工伤职工造成的“诉累”,王向前建议“应当明确赋予工伤认定部门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权力,并直接适用劳动部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进行确认。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则由用人单位举证来推翻。这样将大大减轻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难度,加快工伤认定的进程。”
在今年初义联举行的一次研讨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也曾表示,简化工伤处理的程序很有必要,一方面要设计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由工伤认定部门直接认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