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相信中国人寿业务员,消费者将购险手续交其打理,等发现保单非本人签名想退保时,中国人寿称保单有效不用退;等发生事故想索赔时,中国人寿称保单无效不赔。
江苏陈先生和福建傅先生向世纪保网投诉时,气愤不已!据世纪保网调查,关于代签名引起的拒赔案例,国内多家媒体给予了报导,大都认为无效并拒赔。问题是,当消费者据此认为保单无效,要求退还保费时,保险公司却又说保单有效不给退费。
保险公司:代签名保单有效不能退
只有小学文化的陈老先生,高龄70。在中国人寿泰州中支公司业务员推销下,为小孩买了12份保险,年缴保费近100万元。拿到保险单后,发现所有签名均由他人代签。“我要求退保,因为每年交100万元保费,到最后如果被认定合同无效拒赔,岂不是太冤了?!”陈小军向世纪保网投诉频道反映:“但是保险公司一会承认有效,一会承认无效,最后又来了个荒谬的半有效。几个月过去了就是不退我保费,说一定要退的话,就扣掉30万元手续费。”
据解放日报:上海张女士为儿子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替作为被保险人的儿子代签了姓名。因得知代签名保单会遭拒赔。故向中国人寿退保,并要求返还其全部所缴保费。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表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缺少被保险人签名的保险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因而同意退保,并将所缴保费全额退还。中国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次事件,营销员确有疏忽,公司将予以处理和整改。
保险公司:代签名保单无效不能赔
据《北京晚报》,高女士投保7份新华人寿保险,并代其丈夫在“被保险人”一栏里签名(被保险人是高女土及其丈夫),且未受到在场代理人的反对。后高女士丈夫因哮喘急性发作而死亡,故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其理由是:据《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所以,新华人寿决定退还保单项下的保险费,但拒付死亡保险金。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那晓群为丈夫投了太平洋步步高增额寿险,并代丈夫在保险单上签字。在法院宣告其夫死亡判决后,保险公司以代签名为由拒赔。法院针对那的代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展开调查后认为,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具有保险知识优于投保人的优势,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投保人的义务,对那代替张荫虎签字予以认可,依据《保险法》“弃权和禁止反言”(保险公司放弃了某项权利,日后不能再向投保人主张这项权利)的相关规定,故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那7.2万元。
专家观点:有效无效法律说了算
权威法学专家认为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在保险法没有特别规定时,应当适用其普通法———合同法的规定。在代签名案件中,如果代理人在未征得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地替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但投保人以实际履行的方式表明其受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的,例如:按照约定按期如数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均应该认为有效而不应该拒赔。
李滨律师称,在保险行业中,因代签名产生的纠纷较为普遍。此类案件适用保险合同中“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即保险公司默认就视为弃权,以防止保险代理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欺诈和误导投保人,这对规范保险公司的保险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世纪保网)
人寿保险投诉多,误导代签是主流
今年315,江苏泰州一位投诉人风尘仆仆赶到世纪保网总部,向投诉频道工作人员反映:中国人寿泰州中支公司某营销员冒充其父亲签名,前后累计供签发12份保单。受益人发现后强烈要求中国人寿认定保单无效,全额退还其年缴保费达100万元人民币的款项。
无独有偶,2010年1月份,北京一位投诉人向世纪保网投诉:光大永明北京分公司营销员宋晓林,冒充他的签名签发保单,而且在获得其身份证后,私自代替投保人退保和投保,并将保费非法侵吞。直接导致该投诉人一生积蓄化为乌有。
通过3年的投诉协调处理,世纪保网发现许多保险投诉或多或少与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误导和代签名有着直接的关系。尤其是代签名是造成保险投诉急剧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一些误导如果不是营销员代投保人签名是无法有效实施的。
通过世纪保网的投诉案例分析发现:在1000多起投诉中,有600多起投诉与保险营销员销售误导有直接关系,占比达到62.3%;这些销售误导投诉案例中,代签名的就占到400多起,占销售误导投诉的73.4%。由此可见由代签名问题引起的投诉是造成保险行业投诉多的主要原因,要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运行,打击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误导必须刻不容缓。(世纪保网)
保险合同代签名埋下了“地雷”
保险合同代签名在保险实践工作中很常见,不光是车险业务员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的代签名也很常见。特别是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代签名会产生很多不良影响,一方面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客户出事后拒赔,另一方面也可能引起个别不道德的人员骗保费或赔款的行为发生。
善意的代签名引发无尽的纠纷
根据《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的保险金额,合同无效。
有善意的代签名,主要是亲人(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交了几年保费下来,如果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可能以保险合同不是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而拒赔!
湖北李女士留洋期间其母亲为她购买了新华人寿的福如东海保险,母亲代女儿在被保险人一栏签了名,李女士称:我回国后想退了这份保险,但是销售人员说这个产品收益如何高、如何高,而且终了红利还精确的小数点后二位。后来李女士问:新华人寿的客户服务人员得到答案却是截然不同的,她正为这事与新华人寿沟通多次而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心烦不已。
代签名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不会认定合同无效而拒收保费,但在理赔时却会以合同无效而拒赔。您说,我们辛辛苦苦种的西瓜要收割的时候,有人跑过来说:这西瓜不是我们的,不许收割,能痛哭流涕吗?
代签名的合同想退保还不行
代签名的保险合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可以认定为无效的,对于无效合同,如果选择退保,保险公司就得全额退保。
陈老先生出于对儿女、孙子、孙女的爱,为他们在中国人寿泰州市公司投了12份的保险,保费97万元,据被保险人称:所有的保险合同都不是被保险人本人签名。可是中国人寿泰州机构的个别管理人员竟称:保险合同半有效!不愿意办理全额退保。目前,此事已近半年,仍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
代签名容易被“内鬼”利用
保险公司的“内鬼”让人防不胜防,他们作为保险公司的代表,利用职权代客户签名骗取保费。不光造成了我们广大消费者的损失,也对保险公司经营产生不利的后果。
今年1月份法院审理:光大永明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宋晓林代客户王先生签名,骗取保费77万多元一案中,据王先生称:保险公司一直没能妥善地处理他的问题。王先生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目前此案还在法院的审理中。
4月份世纪保网收到一条来自土尔其的投诉:投诉人老家是上海的,她的母亲年近80为女儿投保,被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的业务员王凯、周艳利用代签名骗取保费24万多,保险公司发现了“内鬼”,公安机关拘捕了“内鬼”,但此案正在调查中,那么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该谁来买单呢?《保险法》和保监会都强调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难道保险公司“内鬼”造成的客户损失要客户买单吗?
呼吁保护消费者利益
检查一下您家人的保险合同,如果是代签名,那就去保险公司补签名;下一次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亲笔签名哦!
面对代签名的保险合同,那么如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呢?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相应的处理机制,来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同时,世纪保网希望保险公司能加强合规管理,加强核保,发现有代签名的合同及时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保险业“代签名”地雷何时炸响
保险人员通过种种手段引导消费者购买保险,并代客户在保险单上签名。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保单非客户本人签名为由拒赔;退保时,保险公司又极力阻扰,并拒绝返还客户保费。
不少消费者投诉“代签名”保单问题,性质极为恶劣:退休老人王东升,保单被光大永明人寿业务员代签名,骗掉全部养老金和卖房款100多万元;傅辉跃,保单被中国人寿业务员代签名,发生事故后被拒赔;陈小军,保单被中国人寿业务员代签名,退保时,被要求扣掉30万元手续费。
“代签名”保单已成保险行业地雷
“我担心保单因为代签名问题导致无效。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说没有必要。并告诉我保险公司95%的保单都是代签名。”陈小军向世纪保网投诉频道反映,“当问到代签名保单在法律上是否有效时,他们又不正面回答”。傅辉跃发生事故,手指被切掉3根后索赔时,保险公司明确拒赔,傅辉跃愤怒的告诉世纪保网:“即使在媒体和监管部门介入后,中国人寿依然无动于衷。”
关于“代签名”保单的法律效力,新保险法和监管法规均有明确规定。本来很简单的问题,因保险公司在实务中的误导和不合规而变得复杂。由于消费者保险意识薄弱及保险合同效力的延时性,“代签名”保单问题的严重性还没有进一步暴露,尚未引起保险 行业的足够重视,正因为如此,“代签名”成了保险行业的地雷,而不是表面上的炸弹。
投连重疾险事件后的第三个风波?
2006年深圳重疾险风波,让消费者对保险行业产生了信任危机。友邦保险起始很强势,不承认消费者指 控,而后又只愿意退还客户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远小于客户所交保费金额),直至造成重疾险风波导致监管部门介入。根据投诉人反应,世纪保网惊讶地发 现:个别保险公司处理“代签名”保单的态度与友邦保险如同一辙。
央视经济半小时曾经报道:我国多个地区逾千人遭遇假保单诈骗。而“代签名” 保单有多少?世纪保网相信保险公司很清楚,至少应该很清楚。随着媒体关于“代签名”保单公开报道的增多,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酿成第三次保险社会事件,将重创行业声誉。郝演苏强调:“在我国保险业高速增长的同时,要关注保险业的社会形象是否真正得到提升。”
保监 会“打三假”应变成“打四假”
近年,“代签名”保单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和重视。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管理规定,新《保险法》的出台,对消费者利益起到了保护作用。但是“代签名”现象依然时有发生,尤其是“代签名”保单引起的退保和理赔纠纷,性质比较恶劣,反响比较负面!监管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出台对应的管理规定,约束和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法规的执行,是行业健康发 展的基石。当个别保险公司利令智昏,以公司的强势对抗客户的弱势,以非常手段损害客户利益,必将动摇保险行业的社会声誉。建议中国保监会将2010年发起的“打三假”变成“打四假”,将代签名保单列为继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后的“第四假”。因为吴定富主席说过:“只有维护好消费者利益,才能维护好行业利益”,更何况,最大诚信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世纪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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