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我外出拜访回家,途中有网友咨询,爱人临产,无业,男职工是否享受生育险报销?凭过往经验,我的脑海里浮现的是“不报”两个字,但是习惯让我没有马上回答,而是细细地琢磨起了社保里的所谓“五险”,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险。都知道前三险是单位和个人共同交费,比例不同罢了,而后两险是单位交费,个人不需出资。印象中,男单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故没有费用报销这部分的福利,但可以享受护理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则可以以此作为计生补助。如此回复后,,对方粘贴了一些资料,清楚地写明了男职工参保生育险后配偶生育,享受50%的门诊产前检查、分娩医疗费用。老经验要不得,自己错了不说,误导朋友就犯大错啦!赶紧查阅相关政策解读。
查到:生育新政扩大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群,取消了参保男职工配偶为“农村户口”或“失业人员”的身份限制,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标准报销50%的生育医疗费用太好了,这才是符合民意的政策。在网友帮助指引下学习了新知识,这真是“三人行,必有我师”。有感于此,特粘贴办法和问答,供大家一起了解学习。
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五条 财政、卫生、物价、税务、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城镇职工,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或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参保职工无法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足额支付。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工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参保不满12个月的,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本市上年度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
(二)女职工妊娠后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流(引)产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医药费及产后恢复基本治疗费等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妊娠后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个月之后的医疗费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3个月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