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52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险权益,根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就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转移和接续
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参保时间累计满三年)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以个体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也可以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接续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效前,可以个体身份继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