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德国慕尼黑,一些农民坐在路边咖啡馆外示威,抗议德国牛奶价格太低。约1万人参加了此次抗议活动,要求1公升牛奶上涨40分。
德国农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将近40年的历史。40年来随着德国农业结构的不断发展变化,德国农业社会保障也逐步发展为不仅有农民老年保障,而且有农民疾病保险、农民事故保险、农民护理保险等健全完善的现代农业社会保障制度。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确立的指导思想是,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适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已建立起的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得到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
然而,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一开始是把着眼点放在不是独立经营的雇佣者身上,就是在今天,一般的社会保险制度仍然以关注雇员的利益为其特征。在不断加强欧洲农业一体化的过程中,农业社会保障的必要性首先得到普遍承认。人们认为,一个良好的农民家庭社会保障可以增强他们的竞争能力和对他们的生活状况发生有利的影响。于是,1957年农民老年援助制度应运而生,由此迈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农业社会保障制度的第一步。这一有着明显职业特征的适用于独立经营农民的特殊制度,从一开始就独立于一般社会保险。1972年农民疾病保险制度建立;1986年联邦养育子女法开始适用于农民;1995年社会护理保险法颁布实施后把农民也纳入保障之列;1997年修订后的事故保险法分别对一般事故保险和农业事故保险作了规定。至此,农业社会保障通过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可以向农民和他们的家庭在生活发生变化时(生病、需要护理、丧失劳动能力、老年和死亡)提供全面的保护。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各个项目的内容。
农业老年保障
1957年10月1日,德国农民老年援助法生效,标志着对独立经营的农业企业主和他们的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实行一种特殊的老年保障制度。立法的初衷是,在终老财产(老年农民将庄园移交给继承人以后,保留下来供自己使用的住房等财产)之外向他们支付一些补充性现金(零花钱),条件是企业主必须把他的庄园交给他的继承人经营。最初补充现金的标准已婚者为每月60马克,未婚者为每月40马克(注:欧元引入之前德国的货币是马克,1马克约等于人民币4.79元)。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农业社会改革法对农业老年保障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将农民老年援助中的零花钱发展为有收入补充功能的一种真正的部分老年保险,制度的名称也从原来的农民老年援助改变为农民老年保障。这就意味着,农民老年保障被归入社会保险领域而不再是社会救济领域。从1996年7月1日起,已婚者获得的老年年金最高额达到每月1226马克。无论农民老年援助还是农民老年保障,都旨在谋求农业结构政策的目标,例如提供老年年金的依据始终是农业企业主把他的企业转让给他的继承人,使他的继承人可以继续经营农业企业。
1995年的农业老年保障制度改革基于以下原因:第一、农业深层次结构性变化,尤其是农业企业主补充性的农业之外经营的必然性,使得企业主的配偶在农民家庭企业中承担起全部责任和发挥着重要的和主要的作用。尽管如此,农妇基本上没有保险义务,因此在老年和丧失劳动能力时没有自己的保障;第二、世界范围的农业市场困难,导致农业企业的数量和农民老年援助中保险费支付者的数量在大量减少,而越来越多的老年农民有权利获得老年年金,这就使得待遇资金很难筹措。
1995年农业社会改革的核心是在农民老年保障中对农妇实行独立的保障。所有在1995年1月1日改革法生效时不满65岁农民的配偶,从1995年1月1日起和企业主一样参加老年保险,即农业社会改革法要求农妇有自己的而不是派生出的老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