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建立企业养老补充保险制度(后改为企业年金)20周年,企业年金制度实施税优制度10周年。20年来,伴随着经济高速增长,中国社保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社保体系的第二支柱,与第一支柱和企业的现实需求相比,存在的差距很大,严重影响了构建多层次社保体系,不利于建立消费信心和扩大内需。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固然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但税优政策不统一和不完整所产生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尤其是个人缴费前端征税的政策对抑制企业年金的发展也越来越明显。
企业年金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其特征
20年来的企业年金发展可分为3个阶段,企业年金基金积累曲线可视为观察企业年金制度发展与税优政策互动关系的一个重要窗口。
第一阶段为1991-2000年,这是“政府推动阶段”。1995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1995年劳动部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了企业补充保险的细则,介绍了大连、上海、美国和日本建立企业补充保险的情况;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要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上海和深圳等一些发达地区据此出台了地方试点性质的政策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给予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铁道、邮电、电力、交通、金融等10多个行业先后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中央政府发布的上述3个文件发挥了作用,企业年金基金积累从无到有,到2000年基金累计达259亿元。
第二阶段是2000-2003年,这是“税优试点阶段”,其标志性事件是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对辽宁等试点省份制定的4%税优政策。税优试点对企业年金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到2004年基金积累达493亿元。
第三阶段是2004-2009年,这是“政策推动阶段”,其标志性事件是2004年两个试行办法的颁布。2004年企业补充保险主管部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首次将传统的企业养老补充保险规范为完全积累的DC型信托制模式,对完全市场化运行模式给出了基本框架,并对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上限做出了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不超过其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3%,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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