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人员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费用标准是多少?-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10
答:工伤人员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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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伤人员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
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答: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人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答: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答: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法规定到外省
答: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
答: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答:职业病人员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以及因工负伤人员再次鉴定申请,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因工负伤人员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应向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