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在一个医保年度中,新参保的城保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何时计入?-医疗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10
在一个医保年度中,新参保的本市城保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次月15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同时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个人帐户资金(同一个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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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医保年度中,新参保的本市城保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保费的次月15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同时其个人医疗帐户按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个人帐户资金(同一个医
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城保在职职工停止医保待遇后,又恢复参加城保的,按实际停止待遇月数,在本医保年度已计入的个人帐户资金中予以扣减,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如恢复参保时已足额补
城保在职职工停止医保待遇与恢复参保不在同一医保年度的,在恢复参加城保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停止待遇之月至停止待遇月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减已经计入的资金,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参保人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按照医保年度计入。本市实行的医保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第二年的3月31日。 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本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