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规定有哪些?-生育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10
答: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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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
答: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答: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答: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答: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2、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已在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过劳动能力鉴
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本市原办法规定执行。纳入统筹管理后,老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待遇标准的调整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
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老工伤人员享受的待遇标准进行核定,并自其办理确认身份和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手续的次月起支付相关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待遇费用,按《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
1、贷款申请书 (3份) 2、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新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份) 3、买卖双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份) 4、交易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