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消费提取之九“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贷款本息提取”(2012年12月03日执行)-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4-09
一、政策规定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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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
一、政策规定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减除政府补贴后已支付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二、提取资料 (一)
一、政策规定 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已支付房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经国土
一、政策规定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
一、政策规定 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
一、政策规定 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批准终止(退出市场)、吊销终止的,应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单位主体已终止的,原单位主管单位或分立、合并后单位或区县、集团公司(总公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或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持以下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