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如何确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8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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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
户口在本市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在校学生以学籍为准),可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农民,可按本办法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各类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为5万元,其它城镇居民3万元。
1、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9%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2、有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总
答:参保个人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学校(含大学、中小学、各类中专技校、幼儿园)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个人缴纳50元(包括20元的大额医疗保险费和20元的补充医疗保险费)。(2)60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分别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转院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