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乡居民保参保人在同一年度内能否第二次缴费?-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7
省城乡居民保中心《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居保〔2014〕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对参保人年内可以进行第二次缴费作了明确。二次缴费有三个要点: 一是
保你社保不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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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乡居民保中心《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居保〔2014〕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对参保人年内可以进行第二次缴费作了明确。二次缴费有三个要点: 一是
城乡居民保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你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目前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保。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待遇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两者合并计发。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提供,目前省定的最低标准为70元/月,我省已有45个县(市、区)
查询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信息,目前主要有三个渠道: 一是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户籍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保中心服务窗口直接查询。 二是可以登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您今年56周岁,属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人员,应先尽缴费义务,年满60周岁才有权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若不参保缴费,则60周岁不能享受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
已享受城乡居民保待遇的人员不能再办理补缴手续。
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