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程序是什么?-工伤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6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
(1)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三是自残或者自杀;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的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