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如何补足?-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6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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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二
社会保险经办是指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律授权,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总称。 上述所谓的法定主体,即社会保险经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授权设立的实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原则。即:“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费用,主要由工作人员经费、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构成。《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所谓“按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第九条规定:“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
参保对象要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属于正常业务范围的事项,既不能拒绝办理,也不能无理由延期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情形的,应及时进行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各项社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是公民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实现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