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是怎样要求的?-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6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所谓“按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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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所谓“按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费用,主要由工作人员经费、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构成。《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法律授权设立的实施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原则。即:“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是指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律授权,筹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总称。 上述所谓的法定主体,即社会保险经办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对此项规定可以理解为,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