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的条件-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2017-04-02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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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为24个月。
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16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领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
根据《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10号)的规定,参保单位和职工应按照如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按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5%; 参保单位中的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