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配偶方或者其他购房人的提取限额如何确定-公积金常见问题 2017-04-02
配偶方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其他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说明与主买房人的关系。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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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方或者购房合同上记载的其他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说明与主买房人的关系。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主买房人是指购房合同或者借款合同上买方或者借款方左起签名的第一个人。1、主买房人确定本人及其配偶的可提取限额,总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2、主买房人未婚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的1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廉租房、危改回迁房、标准租私房、二手房,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使用购房贷款的
1、缴存单位工作失误导致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2、职工死亡前没有办理个人银行储蓄账户存折或卡;3、职工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通过个人银行储蓄账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
经职工个人同意,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部审批后,单位可办理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单位在管理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将公积金提取金额划入单位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管理部办理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后,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算中心将个人提取额划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采取转入个人银行储蓄账户的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所在单位银行账户转付。
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单位经办人办理,当个人和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发生争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管理部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后,